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杭州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阅读:

各位老师:

近日,杭州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个人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在非本市且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取消对“本市户籍职工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必须是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才可领取(女性55岁,男性60岁),职工若办理提前退休的或女职工50岁退休,需携带退休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特此通知。

计财处

上一条: 关于教工路校区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后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8-09-06
下一条: 学校举办暑期干部读书班 2018-09-05

版权所有 ©2018 浙江工商大学体育工作部 All Right Reserver.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86)571-28008635 Email:[email protected]
浙ICP备05073962号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2号 技术支持:名冠电商